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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海艳、常忠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刘海艳,常忠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海艳。被告常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艳、常忠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