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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李谟雄、胡艳姣、李英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李谟雄,胡艳姣,李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被执行人:李谟雄被执行人:胡艳姣被执行人:李英才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与被执行人李谟雄、胡艳姣、李英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