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李谟雄、胡艳姣、李英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李谟雄,胡艳姣,李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被执行人:李谟雄被执行人:胡艳姣被执行人:李英才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与被执行人李谟雄、胡艳姣、李英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