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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玉强与李能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强,李能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03号原告:郑玉强,男。被告:李能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强与被告李能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强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郑玉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