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胡某,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古田县。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属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诉。诉讼费12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