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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胡某,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古田县。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属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诉。诉讼费12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