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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陈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