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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张湾财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狼群与肖金强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财保字第00003-1号原告王狼群。被告肖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狼群诉被告肖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狼群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肖金强所有的鄂FEM6**东风多利卡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狼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肖金强所有的鄂FEM6**东风多利卡货车一辆。扣押的车辆,责令由原告王狼群保管,王狼群、肖金强均不得使用、毁损、变卖及设定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唐俊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