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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炳秀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7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萍),原广东赛特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佛山市南海区。2012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欣、聂美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红青审 判 员  吴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区志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