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有成兴针织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有成兴针织有限公司,广东金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39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有成兴针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金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有成兴针织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金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在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有成兴针织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本案执行费82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