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苏州蓝郡创业投资中心与洪英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74号原告苏州蓝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东景工业坊。诉讼代表人蔡刚波。委托代理人周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玉平。被告洪英杰。本院在审理苏州蓝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洪英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蓝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蓝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蓝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98元减半收取为42649元,由原告苏州蓝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