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肖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88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杨,无职业。2014年4月2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肖杨被控诈骗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4)4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杨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在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于同年3月1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肖杨通过互联网认识曾某,随后虚构投资公司职员身份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在后续交往中,被告人肖杨在曾某位于本区当代国际花园二区j3栋402室的家中等地点,虚构“填补公司亏空”等理由,共骗取曾某人民币730556元。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肖杨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银行卡交易凭条、借款合同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7305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肖杨通过互联网认识曾某,谎称系投资公司职员,并与曾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肖杨虚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填补公司资金亏空”等理由,多次骗取曾某钱财。共计人民币73055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肖杨以投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找曾某“借”人民币2.5万元。当日,曾某汇入被告人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号为4518卡人民币2.5万元。2、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肖杨又以上述理由,找曾某“借”钱。曾某将人民币5.1万元存入被告人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号为4518卡中。3、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杨谎称需填补公司资金缺口的理由,找曾某“借”钱。曾某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尾号为4403卡取款人民币12万元,并在中国招商银行柜员机用招商银行储蓄卡卡号尾号为0361分七次取款人民币2万元。曾某将上述人民币14万元给被告人肖杨。4、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肖杨以上述理由,找曾某“借”钱。曾某找其同学赵某通过汇款方式,向被告人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号为4518卡汇款人民币5万元。5、2014年1月1日,被告人肖杨以上述理由,找曾某“借”钱。当日,曾某向被告人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为7049卡存入人民币7500元。6、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肖杨以上述理由,找曾某“借”钱。曾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6191卡、中国平安银行卡尾号为7248卡通过他人套取现金后,汇入被告人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518卡人民币38050元。7、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肖杨以上述理由,找曾某“借”钱。曾某用中国银行卡尾号为0333卡取款后,在本区金融港给被告人肖杨人民币1万元。8、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肖杨以上述理由,找曾某“借”钱。曾某应被告人肖杨的要求,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人民币9.4万元;在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98960.1元,其中支付宜信普诚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咨询费人民币16156.83元,支付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32803.27元,曾某实际得到钱款为人民币15万元;在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武汉一分公司贷款人114000元,其中支付咨询费人民币11720元,支付人贷费人民币2280元,曾某实际得到钱款为人民币10万元;在深圳市中兴微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款5万元;在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民币4.3万元,曾某在上述银行、公司共计借贷人民币43.7万元。曾某以转账方式两次汇给被告人肖杨之兄肖锋银行卡账户人民币8.1万元;汇入被告人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号为7049账户人民币24万元;给被告人肖杨人民币8.8万元,曾某共计给被告人肖杨人民币40.9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肖杨多次骗取被害人曾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730550元。被告人肖杨将骗取的上述款项均予以挥霍。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肖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2月8日,被害人曾某报警称:2013年10月,通过“百合网”婚恋网站认识肖杨,肖杨以“谈恋爱”的方式,以“填补被其挪用公司公款”等各种理由,骗取共计人民币83万元左右。2014年4月23日将被告人肖杨抓获。2、被害人曾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0月,通过百合婚恋网认识肖杨。肖杨自称在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永清庭苑1栋102室的武汉盈众投资有限公司上班,并且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后,我们以谈朋友的方式交往。肖杨多次以工作上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钱约83万元,肖杨承诺在2013年过年前归还所有欠款,结果未还,后来多次催款,肖杨屡次以各种理由推脱。经本人查证肖杨的公司是假的,他称公司法人夏叔是一小区保安队长。2013年12月21日,我在北京出差,肖杨跑到北京,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找我借钱。我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和12月22日,向肖杨的银行卡账户汇人民币2.5万元和5.1万元。同月25日,肖杨又以填补资金的名义找我借钱,我在中国建设银行取款12万,在招商银行分七次共取款2万,加上手上有现金5000元,共给肖杨14.5万元。同月30日,我找上海的同学赵某借5万元汇给肖杨。2014年1月1日,我借2.9万元给他;2014年1月6日,肖杨以开户需要保证金为由,要我从网银账户里向他的卡转入人民币6万元。2014年1月6日,肖杨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用我的两张信用卡分别套现19830元和18526元。2014年1月25日,肖杨告诉我他动用了武汉市盈众投资有限公司的公款,如果不还,就会起诉他,我又用转账的方式向他提供的哥哥的银行卡里打了3.1万元。2014年1月26日,肖杨又说要填补公款的亏空,有找我借了1万元。并且要我转账5万元到他哥哥的银行卡里。我总共借了肖杨8.3万元,但他不愿意给我打欠条,也从未还钱给我。我借给肖杨的钱40万元是我自己的存款,另外的40万元左右是我和肖杨一起,以我的名义通过肖杨介绍的贺朋找信贷公司借的。2013年12月30日左右我以个人名义在“友信”的信贷公司借了10万元;找“宜信”的信贷公司借了15万元;找“平安”信贷公司借了9.4万元。2014年1月25日至1月26日之间,肖杨又通过贺朋找了两家信贷公司,以我的名义总共借了9.3万元,以上四笔43.7万元,我借到钱后就给肖杨了。3、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我和肖杨是十多年前赌球认识的,他是我邻居儿子的同学,肖杨还欠我几万元。2013年11月份,我接到肖杨的电话说他谈了个女朋友,在地质大学工作,家里蛮有环境。我就和肖杨还有他女朋友曾某在江汉路步行街碰面,肖杨介绍我是夏叔叔。2014年过年,曾某和2名男子来到我上班的地方说肖杨骗她80多万元,最后我告诉曾某去派出所报案。在我和肖杨还有曾某见面时候,肖杨叫我冒充他老板,跟我说怕曾某嫌弃他没工作,要我不要拆穿他。我没有听说过武汉市盈众投资有限公司,我是武汉市解放公园园林科负责管理的,我也没有亲戚开公司,我只有一个女儿在武汉市地税局上班。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0日,应曾某要求,本人向肖杨工商银行账户(尾号4518)转账存入5万元。5、银行卡客户交易凭条及随行付账单,证明:2013年12月21日,曾某向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数为4518卡存款2.5万元;同月22日,向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数为4518银行卡存款5.1万元;2013年12月25日,曾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尾数为4403银行卡取款12万元。2013年12月25日,曾某招商银行卡号尾数为3610银行卡取款2万元。2013年12月30日,赵某应曾某要求,向肖杨工商银行账户尾号4518转账存入5万元凭证。2013年12月31日,曾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尾数为4403银行卡取款2万元,2014年1月1日取款9000元。2014年1月1日,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号为7049卡存入人民币7500元。2014年1月16日,曾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尾数为6191银行卡消费2980元和16850元,平安银行卡号尾数为7248银行卡消费3658元和14868元,共计套现38356元。2014年1月16日,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数为7049银行卡转入38050元。2014年1月3日,肖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数为7049银行卡转入24万元。6、被害人曾某的借款合同,证明:2013年12月31日与宜信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15万元(不包括服务费等48960.1元)。2014年1月3日与平安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金额为9.4万元。2014年1月23日与中国银行的中兴微贷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5万元。2014年1月26日与证大速贷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4.3万元。2014年1月3日与友众信业前倾了借款合同,金额为10万元(不包括咨询费人民币11720元,人贷费人民币2280元)7、被告人肖杨的供述(附讯问视频录像),2013年11月份在网上结识曾某,得知她在研究所上班,我便告诉她我在武汉一家投资公司做外汇投资。一次她在北京出差,我去看她,见面后我们确定了恋爱关系。因自己的钱在买彩票输了,于是我就编公司需要补仓等理由找曾某借钱再去赌。希望她借2.5万元钱,她通过转账到我银行卡上,当天晚上我找了个网吧赌球输完了。第二天我又以相同的理由找她借了50000元,她就去北京一家招行取了51000元后,到工行存入我工行的账户里。2013年12月份,我到曾某的家中,还是以需要补仓找她拿了14万,钱赌球输完了。由于我向曾某拿了20多万了,急于赌球翻本,我就骗曾某说公司老板是夏某,但实际老板是他当公务员的女儿,如果我不填补亏空,夏某的女儿就要起诉我,以这个理由找曾某拿钱。我们一起去小额贷款公司以曾某的名义找3家贷款公司借钱,我拿了曾某给的24万元,拿到钱后一个星期内,在网上赌球输了。我又以上次的理由找曾某拿钱,曾某表示只能用信用卡套现给我钱,所以我和她一起到中南一家专门信用卡套现的公司,要曾某用她一XX安银行和一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套出了共计38356元,她把这钱直接打到我的卡上,当天我赌球就输完了。过了几天,我们一起以曾某的名义又签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了8.8万元,几天内我赌球就输完了。我最后一次也是填补公司亏空找曾某借了5万元,后来赌球输完了。1月25日,曾某给我哥哥肖锋卡里转了3.1下元,他后来给我了。还有一次在中国地质大学里面的中国银行转账我哥哥肖锋5万元,我哥后来给我了。这些钱我后来赌球都输掉了。此外,曾某给了我一个5万,刷了个信用卡3.8万,一共8.8万元给我。2014年1月26日晚上,也就是最后一次我拿曾某钱是2万。随后我就回天门了,开始回避曾某。2014年曾某来我老家找到我,她说他哥哥马上来问我借钱的事,因为我没能力还,她要我打借条给,我不愿意给她打借条。她看我不打借条,情绪很激动,要抽我车钥匙,我担心她哥哥打我,我抢过车钥匙,开车逃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305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杨犯罪所得的钱财,应当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肖杨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肖杨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七十三万零五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曾美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遇杰审判员俞飞人民陪审员何承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杜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