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汪尊词与胡绩宁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尊词,胡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064号申请人汪尊词,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胡绩宁,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歙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黄山歙县徽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享有51.45%的股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绩宁在黄山歙县徽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享有的51.45%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