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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邓丽娜与周剑、邓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娜,周剑,邓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邓丽娜,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周剑,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邓晖,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邓丽娜诉被告周剑、邓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丽娜、被告周剑、邓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剑系原告邓丽娜妹妹邓晖的前夫。2012年12月12日被告周剑找到原告邓丽娜希望能够借给自己10万元钱用于生意周转,由于亲戚关系,原告借给被告周剑10万元整,并约定2013年12月12日还清,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周剑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多次找其商量此事,但均未得到解决。原告不得不起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上述借款。被告周剑辩称,我在2012年12月8日向邓丽娜借了10万元,因为跟别人借钱,将10万元的2万元作为利息给别人了,另外的8万元赌博了。邓丽娜是用现金的方式给我的钱。我向原告借款邓晖不知道,借款一分也没有还。在我向邓丽娜借款时我与邓晖没有离婚呢,我和邓晖是在2014年6月份离婚。邓晖知道我赌博才离婚,两人感情没有了就离婚了。至于利息说适当给点,没有具体说按照多少给。被告邓晖辩称,周剑借钱时我不太清楚。周剑在外面借了特别多钱我都不知道。之前我也不知道他赌博,后来才知道的。原告起诉我没有异议,现在我们没有钱还,但是我们会慢慢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邓丽娜与被告邓晖系姐妹关系。被告周剑与被告邓晖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3月24日在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6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原告邓丽娜诉请10万元,并出示了借款人为周剑,时间为2012年12月21日的借条一张。对此借贷关系,二被告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10万元借款有被告周剑出具的借条证明,且二被告对此借贷关系予以认可。因无其他相反事实,对此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可。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偿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剑、邓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丽娜借款10万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收取4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520元。被告周剑、邓晖承担各负担本案诉讼费用3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桂云审 判 员  赵海亮代理审判员  胡心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