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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宣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倪寿海、邵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倪寿海,邵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29-1号原告:宣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朱永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倪寿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邵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寿海、邵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倪寿海所有的皖PB84**江铃牌小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倪寿海所有的皖PB84**号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杜劲松位于宣城市双桥办事处上桥村乌泥埠农机配件市场12幢8-9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宣城字第000396**号),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