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执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树、黄曼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蔡树,黄曼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执字第325-4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铭贵,男,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代人秦劼晟,男,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蔡树,男,汉族,揭阳市人,住址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黄曼玲,女,汉族,揭阳市人,住址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树、黄曼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揭榕法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蔡树、黄曼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471773.99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蔡树、黄曼玲发出执行公告,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蔡树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拍卖价款为人民币360000元,扣除有关费用,余款人民币349424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经向房管、国土、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须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现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榕法执字第3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映源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育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