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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王某甲,女,出生于2009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法定代理人吕某,王科诺母亲,女,生于1985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王某乙,男,出生于1985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扶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浩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