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14日,住四川省梓潼县二洞乡工农村二组。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宝塔寺村一组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