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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车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晓宏,张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车晓宏,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生,无职业,住宁江区和平街6委,身份证号码222304197607240315。被告:张利,女,汉族,1983年9月8日生,无职业,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码220702198309085224。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晓宏诉被告张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