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武汉农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诉卢梦林、黄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5层。负责人万国庆,系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敏,女,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佩佩,女,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磊、唐敏、孙佩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作出(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35247.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生人本金35247.5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建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