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晖与王光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晖,王光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刘晖,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光新,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晖诉被告王光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晖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晖负担。审 判 长 吴典人民陪审员 王鹏人民陪审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