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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东风与徐传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风,徐传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冯东风。委托代理人周正恬、傅成竹,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传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支公司。原告冯东风诉被告徐传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冯东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东风撤回对被告徐传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彭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