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三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红丽与被上诉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丽,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三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丽,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豫苑路西。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学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红丽与被上诉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熊电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红丽于2014年12月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冰熊电器公司为王红丽补交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及失业保险,支付王红丽双倍工资59400元。该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97号民事裁定,王红丽对此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红丽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红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红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