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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义久与张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久,张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46号原告:李义久,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施庆,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久诉被告张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施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以9.5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义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