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金德、刘廷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金德,刘廷斋,卫东,张佃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一品文成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贾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德,个体。被告刘廷斋。被告卫东,职工。被告张佃军,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德、刘廷斋、卫东、张佃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8元减半收取42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成海审 判 员 刘建国代理审判员 张少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