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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0年4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卫东,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