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0年4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卫东,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