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小花诉被告陈晓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花,陈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韩小花,女,汉族。被告陈晓凤,女,汉族。原告韩小花诉被告陈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陈晓凤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但被告陈晓凤地址不详,当事人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小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代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