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告:袁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