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现超与张首峰、李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超,张首峰,李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189号原告张现超,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张首峰,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会娟,女,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超诉被告张首峰、李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首峰、李会娟银行存款20万元。担保人陈学普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型号FV7162FAMGG、车牌号豫XXX**)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现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首峰、李会娟银行存款20万元。担保人陈学普所有的大众牌(型号FV7162FAMGG、车牌号豫XXX**)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留宜审 判 员 张海涛代审判员 伊乐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