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向荣与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向荣,王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杨向荣,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被执行人王迎春,又名王妞,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杨向荣诉王迎春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迎春在银行有工资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迎春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