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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行审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玉建、徐兆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玉建,徐兆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审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张玉建,男。被执行人徐兆然,女。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511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511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经审查,征收决定书中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方人口征字第511号征收决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尚 佳人民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