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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爱爱、路亚莉、路遥、路平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爱爱,路亚莉,路遥,路平,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申字第000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爱爱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亚莉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遥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小兵,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郭爱爱、路亚莉、路遥、路平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无法律依据,补偿标准偏低。请求撤销(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原审用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一审开庭质证和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郭爱爱、路亚莉、路遥、路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满艺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张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瑞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