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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葛明明与蓝世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明明,蓝世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09号原告葛明明,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蓝世均,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葛明明诉蓝世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明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