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东明诉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明,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赵东明,男被告:徐斌,男原告赵东明诉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东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