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XX旺与徐庆海、俞道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旺,徐庆海,俞道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XX旺,农民。被执行人:徐庆海。被执行人:俞道澎。申请执行人XX旺与被执行人徐庆海、俞道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