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金奎申请执行邓家立关于合伙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奎,邓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奎被执行人:邓家立本院在执行林金奎申请执行邓家立关于合伙协议一案,被执行邓家立未自觉履行(2014)西法执字第13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从2015年5月起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邓家立工资1500元,扣划(提取)至2031年5月履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法执字第1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念坡审判员 岑启全审判员 李在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