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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金奎申请执行邓家立关于合伙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奎,邓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奎被执行人:邓家立本院在执行林金奎申请执行邓家立关于合伙协议一案,被执行邓家立未自觉履行(2014)西法执字第13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从2015年5月起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邓家立工资1500元,扣划(提取)至2031年5月履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法执字第1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念坡审判员  岑启全审判员  李在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