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72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审 判 长 田明贵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何凌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