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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72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审 判 长  田明贵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何凌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