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琪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严茂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琪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琪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斌扬花苑被执行人严茂君。本案在执行秦皇岛琪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严茂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严茂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海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