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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洛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洛善,杨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刘洛善,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社区五排三号,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杨飞龙,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师范家属院,教师。刘洛善与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洛善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原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30元、执行费75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斌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