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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开坚、孟凡山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孟凡山,蔡开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北孟村。法定代表人:孟宪雷,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凡山,男。被执行人:蔡开坚,男。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开坚、孟凡山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的(2015)东仲调字第9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开坚持有中捷资源(002021)股票已经被其它法院查封处分。两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地产登记,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仲裁委做出的(2015)东仲调字第4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彦松审判员 :张庆彬审判员 :周爱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 袁 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