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非审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宋某、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非审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府前街74号。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宋某,农民。被执行人孙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6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于2015年5月7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6051号征收社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宋某、孙某夫妻婚后于××××年××月××日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系女孩;2013年10月22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系男孩。2014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广计征决字(2014)6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2,000元,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诉讼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将履行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6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6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王明伟审 判 员 周金虎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