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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天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糜祖军与王宗海、安徽省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祖军,王宗海,安徽省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民初字第95-1号原告:糜祖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邵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海,农民。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庄周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爱芹,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148号。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沧海路588号绿园大厦五楼5-4、5-5、5-6号。代表人:裘华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糜祖���诉被告王宗海、安徽省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糜祖军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糜祖军以拟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糜祖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糜祖军负担。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雄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