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崔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崔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维敏,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斌,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忠芬,女,1972年6月9日出生,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忠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