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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金彩、金信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彩,金信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彩,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金信光,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彩与被执行人金信光、张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信光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