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赤法民三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子法、朱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李子法,朱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赤法民三初字第829号原告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祖裕,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银,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子法。被告朱丽红。原告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子法、朱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暂无偿还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无偿还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21元,减半收取2811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强代理审判员 杨莹莹人民陪审员 肖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