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徐某,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住吉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文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