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顾纵横与张艳友、王国方、顾守军、肇东市东发乡增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纵横,张艳友,王国方,顾守军,肇东市东发乡增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纵横。委托代理人匡景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友。委托代理人张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方。委托代理人娄海发。原审第三人顾守军。(未出庭)。原审第三人肇东市东发乡增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杰,职务村委会主任(未出庭)。上诉人顾纵横因土地权属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五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纵横及委托代理人匡景春,被上诉人张艳友及委托代理人张韬、被上诉人王国方及委托代理人娄海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顾守军、肇东市东发乡增收村委会经传票合法传唤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五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吴梦菲代理审判员 吴云峰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