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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广才、韩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陈广财,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8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地址: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25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564156-7。法定代表人:王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卿,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广财。被执行人韩勇。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广财、韩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广财拖欠原告临洮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1250.8元,限于2013年8月10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6250.8元,限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息随本清。被告韩勇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广财负担,被告韩勇承担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广财、韩勇未履行,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广财、韩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广财向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主动偿还借款本金5831.67元,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00元,执行费69元。对剩余借款本金3419.13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履行,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表示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广财、韩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在被执行人陈广财、韩勇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泽祥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