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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廷湘、王廷湘因与被申请人郭成志、高华菊民间借贷纠纷等与郭成志、高华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王廷湘。被申请人郭成志。被申请人高华菊。申请人王廷湘因与被申请人郭成志、高华菊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成志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永康街清华园C8-X和C5-X号别墅,夏云华以其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永康街清华园C7-X号别墅为申请人王廷湘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廷湘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成志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永康街清华园C8-X和C5-X号别墅。二、查封夏云华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永康街清华园C7-X号别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胡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