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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俊明与四川岷XX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明,四川岷XX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明,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岷XX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372号。法定代表人:赖显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骏飞,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俊明与被上诉人四川岷XX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5月8日、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俊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清,被上诉人四川岷XX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显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俊明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俊明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俊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俊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 平代理审判员  周建玲代理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秋芸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