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郑文国与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国,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郑文国,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张秀永,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自明,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文国诉被告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正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国的委托代理人张秀永、被告祖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文国诉称:2011年12月13日,郑文国与祖玛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意向书,双方对租赁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作出了约定,并约定在确定租赁条款后,双方签订意向书,同时郑文国向祖玛公司缴付租赁订金16250元,在签此意向书30天内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在签订意向书后期间,如郑文国违约没收订金,如祖玛公司违约双倍返还订金。双方签订意向书后,郑文国向祖玛公司交付了订金,但祖玛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也未交付租赁房屋。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意向书已解除;判令祖玛公司返还订金1625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祖玛公司承担。祖玛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郑文国所述2011年12月13日签订的意向书及郑文国交付的订金16250元没有异议,同意解除意向书;订金是原股东收取不应由现股东承担责任;对祖玛公司违约导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有异议,当时双方对于合同具体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祖玛公司违约的事实证据不足。郑文国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证明郑文国主体资格。经质证,祖玛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商铺租赁意向书。证明双方约定事项。经质证,祖玛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收据。证明祖玛公司收取郑文国订金16250元。经质证,祖玛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394号裁定书,证明曾经起诉过一次。经质证,祖玛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祖玛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祖玛公司主体资格。经质证,郑文国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2月13日,郑文国与祖玛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意向书。双方在意向书中约定了租赁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等条款。另外双方还约定:在签订意向书时,郑文国向祖玛公司交付租赁订金16250元;在签订意向书后30日内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租赁订金转为押金;在签订意向书后,如郑文国违约则没收订金,如祖玛公司违约双倍返还订金。另查明,双方签订意向书后,郑文国向祖玛公司交付了订金16250元。双方至今没有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商铺租赁意向书。在本案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意向书,故对于郑文国要求解除合同意向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郑文国要求返还订金及利息的问题。因商铺租赁意向书已解除,祖玛公司应退还郑文国的订金并返还同期银行利息。故对于郑文国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郑文国与被告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意向书;二、被告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返还原告郑文国租赁订金1625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被告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