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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一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101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义县。被告刘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护士,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露 来自